4.1 一般规定


4.1.1 系统与建筑集成的评价,应包括规划与室外环境、建筑设计、结构设计、给水排水设计和电气设计5个评价项目,满分为180分,其中一般项150分,优选项30分。
4.1.2 系统与建筑集成评价指标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。

条文说明

4.1 一般规定

4.1.1、4.1.2 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集成,是在规划与建筑设计、建筑结构和系统运行方面进行技术集成。对其评价,既要考虑满足外部环境要求,也要考虑满足内部使用要求。包括规划与室外环境、建筑设计、结构设计、给水排水设计和电气设计5个评价项目。具体评价项目和分值见附录A。

目录导航